6 海洋生态保护行动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30

6.1 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其他涉海部门联系沟通,共商《条例》实施的具体措施;编制了各类海洋环保宣传资料,举办了培训班和座谈会,广泛开展了各类宣传贯彻活动。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手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的建设。

6.2 加快规划编制,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2004年,我省各级政府加快海洋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完成了《浙江省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的编制,明确了“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实现途径和措施。同时,宁波市发布了《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舟山和温州两市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

6.3 增殖放流与人工鱼礁建设

2004年,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恢复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2004年全省共投放增殖放流资金730多万元,放流海水苗种7550万尾 ,其中大洋山海域共增殖放流大黄鱼、黑鲷、海蛰、梭子蟹等苗种2140万尾;象山港海域、渔山列岛共增殖放流大黄鱼163.6万尾,黑鲷苗13万尾,梭鱼苗9万尾,并新增香鱼和梭子蟹两种增殖放流品种,梭子蟹种苗放流量7.5kg。

2004年6月10日,我省制订的全国首部《人工鱼礁建设操作技术规程》开始实施,该《技术规程》为我省人工鱼礁建设工作科学、规范和有序开展提供了技术依据。2004年,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温州南麂和洞头、舟山朱家尖、岱山秀山、宁波象山港和台州大陈等地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工作,全省人工鱼礁建设累计达28万空方,居全国首位。

6.4 规范养殖用海,强化水产养殖全过程管理

2004年,我省加大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力度,编制养殖规划,确定养殖容量,核发养殖证,减少养殖生产对环境的压力,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民的合法权益;宁波、温州、台州、舟山的10个涉海县(市、区)编制的水产养殖规划已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全省共发放浅海、滩涂和围塘养殖证3342本,面积5.3万公顷。同时,强化水产养殖全过程管理,大力推行“无公害行动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药物、饲料等投入品和养殖尾水排放的监管,减小养殖行为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通过现场考察、抽样检测(水质、底质)、专家评审的程序,认定3800公顷涉海养殖区(包括浅海、滩涂、围塘)为省级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

6.5 宁波为无居民海岛立法

2004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批准了《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无居民海岛实行统一规划,以管理和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