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方管理特色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8

11.1 辽宁省

启动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通过海域无人机完成11个区域建设用海及重点用海项目跟踪监测。

引进0.5米分辨率高清航空遥感影像,实现全省近岸1万余平方千米海域的全覆盖、高精度监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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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可依据海域使用权实施基本建设工作。

印发《海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海籍变更调查成果检查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加强海籍管理工作。

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北戴河修复沙滩岸线680米,恢复沙滩面积4.96公顷,并建立北戴河海滩动态原位监测站。

探索建立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县级体系,启动县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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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天津市

出台《<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化和细化围填海管理。实行项目用海“全流程”管理,优化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规范项目用海预审、论证、监管和后评估。

深化海域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中俄东方炼化、中海油LNG接收终端等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用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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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通知》,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贯彻。

出台《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经营性项目用海登记规程(试行)》、《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非经营性项目用海登记规程(试行)》等配套制度,深化区域建设用海管理。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强化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运行。完成海域动态监视监测附加系统建设,实现了海域审批、动态监测、后期评估、评价决策等业务的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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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江苏省

创新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流转机制,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率先在江苏省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

连云港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试点通过国家海洋局验收。

建立了动态监测与海监执法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机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与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举办了海洋测绘、海域管理业务操作技能大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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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上海市

实行海域使用项目申请、受理、办理一体化和全部上网、全程上网,建立了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模式。

开展杭州湾北岸奉贤段修复示范建设工程,加强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

完成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上海市节点建设,有序开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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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浙江省

颁布《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凭海域使用权证开展基本建设、经营性用海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和海域使用权属地管理等制度列入地方法规。

出台《浙江省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围填海精细化管理。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的意见》,有序开展重点用海项目和区域用海规划动态监视监测。完成3 000余宗权属数据坐标系转换和海籍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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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福建省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的意见》,调整和优化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修订出台《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流转。

积极开展市、县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开发海域管理附加系统,并与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成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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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广东省

在惠州市、珠海市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加快重大项目用海建设。

开展海域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升级。完成海域权属数据整理工作,历史用海数据全部入库。强化围填海项目动态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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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工程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内部审查制度》,规范了建设项目用海审查。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钦州市出台《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召开广西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会议暨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培训班,组建新一届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提升海域使用论证审查科学化水平。

完成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级节点搬迁工作,专线网络拓展至县级,系统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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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海南省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填海计划指标申请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

启动三沙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儋州、文昌、东方和万宁等县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全省重点用海项目和疑点疑区的现场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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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贯彻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系列活动,《中国国家地理》杂志对《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实施进行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