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7-01
◆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建设

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10年5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立足于解决制约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建立海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等内容,是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胶州湾保护特别规定”章节的设置,体现了地方特色。《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出台是青岛市实施依法治海、建设“蓝色经济区”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防治海洋污染、确保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青岛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订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办法》,并拟定了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工作的实施办法及意见,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无居民海岛奠定了基础。

◆ 海洋专项研究

2010年,青岛市进一步加大海洋专项研究工作力度,组织开展了“胶州湾海洋环境保护研究”和“胶州湾防风暴潮研究”,系统调查、评价了胶州湾生态环境现状和风暴潮灾害状况,提出了胶州湾海洋环境保护的适应性管理机制和防风暴潮灾害的设计动力参数,为胶州湾沿岸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支撑。在对胶州湾入海污染源和水质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对入海污染物输运和扩散进行了模拟研究,提出了胶州湾海域水质分区、各分区水质达标的阶段性目标和相应对策措施,编制了《胶州湾水质分类管理区划》并通过专家评审,为更好地加强胶州湾的保护提供了管理依据。

◆ 海域使用监督管理

2010年,青岛市围绕蓝色经济区建设,着力提升海域使用管理水平,对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数据更新,实现了海域使用数字化、动态化管理。加强围填海和养殖用海管理,优先保障全市重点涉海项目建设用海,促进海域资源整合和海洋产业升级。建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了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程序。青岛市新确权用海项目16个,确权用海面积135公顷,用海项目办证率、海域使用证年审率、海域使用金征收率均实现100%。科学规范的海域使用管理,为青岛市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 海洋执法监督管理

2010年,青岛市进一步加大海洋执法检查力度,相继开展了“海盾”、“碧海”、“蓝箭”等海洋专项执法行动,采取海洋与陆地执法联动、综合与专项检查结合的执法模式,加强对胶州湾、前海一线、重大海岸工程、主要排污口、盗砂案件多发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有力地打击了违规用海、破坏海洋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全市共开展海洋执法检查312次,查处海洋违法行为19起,有力维护了海洋开发秩序。

◆ 海洋宣传活动

2010年5月,青岛市在五四广场开展了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展示和发放知识手册的形式,全面介绍了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的成因和预防常识,提高了市民的海洋防灾减灾意识。6月,组织中央、省驻青涉海单位在奥帆中心广场举办了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大型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海洋宣传日环保袋、现场答疑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海洋知识,介绍青岛市海洋管理、海洋环保、海洋执法和海洋法制建设情况,共发放宣传材料7 000余份册,促进社会公众认识海洋、关注海洋、善待海洋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市民的海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