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海洋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10
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出发,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增强全民海洋环保意识,扎实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制度的全面、正确顺利实施。

W020110729457162692399.jpg 综合整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放申报、陆源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限期治理、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海量,减轻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程度;防止陆源污染引发的海洋污染事故。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军队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制,加大对陆源污染、海洋倾倒废弃物、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水产养殖、船舶和海上其他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海洋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秩序。

注重海洋生态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好漳江口与九龙江口红树林保护区、东山珊瑚保护区、九龙江口湿地保护区及东山湾、诏安湾多样性海洋生物生存区的保护和建设。对己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要加以整治和恢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近海海域建设人工渔礁,开展人工增殖放流和封岛栽培,改善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

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要加大对漳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的队伍、装备和手段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沿海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定期、不定期对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进行监测监视,形成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