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7

5.1 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件,就海洋环境保护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对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加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评价,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做好赤潮的防治和减灾工作以及开展好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等内容,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2004年,我们组织开展了葫芦岛市海水养殖赤潮监控区监测、海水养殖区监测、绥中海水浴场监测预报、海岸稳定性监测以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查处等工作,组织编制了《葫芦岛市海域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政办发[2004]45号文件公布,明确了突发性海洋污染的报告、污染确认、污染分级、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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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李晓明司长来葫检查工作

2004年7月3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在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助理陈来钊、海洋环境保护处处长王柏成的陪同下,来葫芦岛市检查工作,在听取了汇报和到现场实地考察后,对葫芦岛市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加强葫芦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

5.2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葫芦岛市现有一个市级海洋与渔业监测站,编制6人,2003年批准建立,在国家的监测项目中作了一定的工作,但能力有限,现在仅能完成简单的海域使用测量工作,没有一个实验室,难以完成日益增多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为增强海洋监测能力,市局正在建一处以海洋环境监测为主,兼有渔业种苗、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能力的综合性实验室。在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监测中心的帮助下,已完成了设备选型、定货工作。一期投资472,498元。工作人员已经北海分局监测中心和国家(秦皇岛)质量标准培训中心的上岗培训。

5.3 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中国海监葫芦岛市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海洋法律法规,对全市258公里的海岸线、海洋倾废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在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通过突击检查、定期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有效的手段发现了一批案件并给予相应的查处。全年共检查各类港口26座,海洋工程4处,累计检查21次,查获海洋违法行为5起,作出行政处罚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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