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冯建奎 发布时间:2024-01-10

 1月10日,《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已于2023年12月6日经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有二十条。第一条至第五条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舆论监督、扶持奖励等作出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划内容以及规划的调整等作出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红树林湿地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内容。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二十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规范了湛江市红树林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和利用等活动,为建设绿美湛江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对凝聚建设“红树林之城”的强大合力,推动该市红树林生态保护与恢复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和防灾减灾等用途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条例》还规定,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条例》禁止任何人非法进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条例》规定,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因教学科研的需要,必须进入缓冲区开展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条例》对科学开发利用红树林湿地作了规定,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红树林种植和生态养殖耦合,探索产业和生态融合发展模式。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促进红树林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碳汇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冯建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