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地方管理特色
11.1 辽宁省
全面贯彻实施《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更加严格的海域管理政策,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完成了全国第一批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选址和立项,购置了3架无人机并投入使用,全面完成了锦州世博园、锦州大笔架山以及部分区域用海规划的航拍任务。
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海域现状监测与沿海经济带空间开发潜力评估和沿海大比例尺(1:10 000)地形图测绘。
11.2 河北省
《河北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2013–2020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全国第一个公布实施的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唐山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为全国首个通过评审的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
出台了《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关于做好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30宗招拍挂出让海域出具了用海预审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开展了15宗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
出台了《河北省主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和《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提高了海域利用效率。
11.3 天津市
深入基层和用海单位,宣传和贯彻实施《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出台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内部管理规程》、《天津市临时用海内部管理规程》和《海域使用权续期内部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
开展了海岸线标志界碑设置工作,强化法定海岸线管理,提高了海岸线的显示度和法律地位。以大港为试点,完成了海岸线标志界碑外形设计和界碑设置点位的测量定位。
11.4 山东省
出台了《关于加强同一区域内集中建设项目开展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同一区域集中用海项目的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全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累计完成投资超过520亿元。
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区域整治”的理念,编制完成了《山东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 保护规划》,并建立了整治修复项目库。
出台了《区域建设用海动态监管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用海项目动态监管任务的通知》,建立了海域动态监管质量体系、人员岗位、数据管理等20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山东省地方标准《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利用无人机对重点海域实施了遥感监测,建成地面视频监控点80余个。
11.5 江苏省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省特定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要求》,优化对特定海域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在响水县设立了海陆分界线标识牌,直观反映了该县海域范围,明确了海陆分界标识。
推进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配备了ZC-5长航时无人机和海域监控指挥车。开展了13块区域建设用海的企业进驻、用海面积的实时监测,全面掌握了区域建设用海利用率和项目推进情况,首次尝试开展了海岸线侵蚀、条子泥围垦专题监测。
11.6 上海市
出台了《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完成了16项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了网上审批。
上海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获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组织实施了杭州湾北岸奉贤段修复示范建设、崇明新海镇域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和临港生态协调区海岸带生态廊道建设等中央海域使用金支持项目。
11.7 浙江省
贯彻实施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举办了2期海域管理培训班,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317人。
全面贯彻实施了《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完成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前期研究。
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机制日益健全。发布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审查批准了挂牌出让方案3个,出让海域面积180.00公顷。优化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浙江省围填海计划管理功能。完成了5个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11.8 福建省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已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强化围填海的跟踪监测和动态监管。
海域使用审核工作关口前移,省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项目审核权全部下放除泉州市外的沿海各设区市,用海审批全面提速。制定了海域使用审批、审核、审查等工作流程表,建立了海域管理廉政风险的防控机制。
实现了全省重点用海区域实时视频跟踪监视。完成了福建省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系统开发,与国家基本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了海域使用审批省、市、县三级联网无纸化办公。
11.9 广东省
印发了广东省政府《关于科学规范用海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规范用海、科学用海。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项目用海审查内容和程序的通知》,明确和完善了用海项目申请报批程序和审批流程。
完成了审批事项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了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首次将海域使用金征收全程纳入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海域使用金征缴全程电子化监管。
启动实施了《广东省集中集约用海实施方案》,推进了集中集约用海区统筹发展。从严把关海域使用论证,不符合要求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律退回。加大了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投入,加强了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技术队伍培训。
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
印发了《广西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用海审查。
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鼓励发展滨海生态旅游、海洋文化产业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通过了评审。
11.11 海南省
省人大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为我国首个海岸带管理的地方法规。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和《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暂行规定》,加快推进和规范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
开展了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制定了《海南省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