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 述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16

2007年,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及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部署,加大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和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了全市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调查、监视和监测预报工作,实施了海水质量、沉积物、河流污染物入海总量等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实施了海水浴场环境、滨海旅游度假区等海洋功能区监测以及重点海水浴场海浪、潮汐、水温等常规要素的监测预报,进一步加大了对陆源入海排污口和赤潮监控区的监测力度,增加了海洋垃圾、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监测与调查,比较全面掌握了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

监测结果表明,2007年我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全市近岸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2420平方公里,约占全市海域面积的8.3%;其中污染比较严重的海域主要分布在大连湾、普兰店湾近岸、大窑湾、小窑湾、段家屯近岸和大盐场近岸等局部区域,近岸海域海水中主要污染物是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石油类;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部分区域受到石油类污染;61.8%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增加;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环境状况良好;全市近岸海域未发现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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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大连市污染海域分布示意图

近岸海域:指我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域,尚未公布领海基线的海域及内海,指负10米等深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域。

近海海域:指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平行向外20海里的海域。

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较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轻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三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

中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仅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严重污染海域:劣于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

注:本公报中所称近岸海域只为满足区域海洋环境质量评价需要而定义,不为法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