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名词解释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5

1.海岛: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2.有居民海岛:是指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无居民海岛: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4.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5.海岛保护: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6.海岛保护规划:是指根据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社会需求,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出阶段性的保护目标与利用方向。

7.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8.旅游娱乐用岛:是指以开发利用海岛旅游资源、开展休闲旅游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9.工业交通用岛:是指开展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港口航运、桥梁隧道、盐业、固体矿产开采、油气开采、船舶工业、电力工业、通信、仓储、海水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他工业、交通用岛。

10.农林牧渔业用岛:是指开展农、林、牧、渔业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11.公共服务用岛:是指科研、教育、监测、助航导航等用岛活动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12.地理实体主要包括海、海湾、海峡、岬角、半岛、海滩、水道、海沟、河口等海域地理实体,岛、群岛、列岛、低潮高地、暗礁、暗沙等海岛地理实体和渔场、航道、港口、码头、锚地、跨海桥梁、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其他地理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