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5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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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是海洋行政管理年。在国家海洋局的领导下,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开展了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全年共监督检查各类项目3 258个,累计检查7 037次;发现海洋违法行为1 100起;作出行政处罚771件,具体概括为:

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全方位展开。《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该法,各地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并通过开展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执法行动,强化对用海项目的监督检查,促进了海域使用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将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对海上作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相结合,增强了海上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了海洋行政执法效果,保障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顺利施行。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成效显著。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底电缆管道作业、海洋科研活动的外籍船舶实行有效监控,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检查;加大对管辖海域内突发性侵权事件的维权执法工作力度,对日本在我国东海打捞不明国籍沉船活动实施了海上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上测量、调查的外籍船舶进行跟踪监视和驱逐,有效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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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国海监机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002年8月,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海洋局发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明确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2002年12月,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发布了《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处罚工作,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2002年4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地方各级海监机构设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地方各级海监机构使用“中国海监”标志和称谓,必须经中国海监总队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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