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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海达案作出终审判决

山东省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为建造3000吨级船舶的坞台滑道而非法填海57.02亩,2003年10月国家海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责令海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人民币51万余元罚款。海达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2004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海达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海洋局对该行为确认为非法用海,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国家海洋局对海达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海达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塔斯曼海”案一审宣判

2002年11月,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大量原油泄露,中国海监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国家海洋局授权,2002年12月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代表国家要求该轮船主英费尼特公司和伦敦汽船东互保协会因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从而拉开了这起国内首起涉外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民事索赔案的序幕。经过6次公开审理,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市海洋局胜诉,被告赔偿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等费用共计995.81万元人民币。

中国海监执法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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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年度中国海监执法示范工作已圆满结束。示范工作推动了海监执法实践的快速发展,积累了海监执法经验,带动了队伍建设,推动了海监执法规范化发展的进程。

在示范期间,中国海监10个示范支队共开展各种方式的执法检查1 770次,查处违法案件263起,收缴罚款350万余元。案件查处涉及渔业、港口码头、工矿、盐业、旅游业、排污倾倒、海砂开采、船舶修造等。特别是通过对海域使用违法案件的查处,极大地促进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使海域使用金收缴额迅速上升。

中国海监总队授予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塘沽区、青岛市、连云港市、宁波市、宁德市、湛江市、北海市、海口市等10个支队“首批中国海监执法示范支队”。

《海洋行政执法必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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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中国海监总队组织编写的《海洋行政执法必读》由海洋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介绍了国际海洋法、国内海洋法、海洋管理以及海洋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执法业务知识,吸收了沿海各地开展海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案例分析工作的经验,梳理了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书的出版将为提高海洋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有效指导海洋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海监执法能力建设

2004年,中国海监以执法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海洋执法监察工作,本着以能力建设保障执法,以执法带动能力建设的原则,全力推进海监船舶和飞机的建造工程。经国家批准,在“十五”期间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建设项目分两期工程完成,共建造千吨级以上海监船舶13艘,购置并改装海监飞机5架。其中三千吨级海监船舶可搭载海监直升飞机。2004年,1艘千吨级海监船、1架直升飞机、1架固定翼飞机已交付使用并编入海监装备系列,主要用于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开展各种海洋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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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中国海监队伍的执法装备条件,2004年组织沿海各省海监机构改造新造钢质执法船16艘,其中5艘已交付使用;为沿海地级市各海监机构配置执法艇27艘,其中7艘已交付使用。全年度共批复41艘海监船艇使用海监舷号。中国海监装备能力已迈上了新台阶,为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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