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2



7.1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实施

200359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政府为促进海洋经济综合发展而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性的规划。《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全国海洋经济增长目标、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目标、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它的实施必将极大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7.2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海洋管理工作

200311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国海洋管理工作,会议研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会议强调,为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工作统一、有序、有力的目标,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严格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从严控制围填海和海砂开采,加强近海捕捞和海水养殖管理;二要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加大渔业、港口海域环境污染监督和海洋环境监测力度;三要强化海上执法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四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海洋事业发展的局面。

7.3 加快沿海地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步伐

2003年,全国沿海地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做好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目前,全国沿海80%以上地级市已建立了专门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地级市全部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南省50%的沿海县、市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全方位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为有效履行海洋环保职能提供保障,同时,以海洋环境质量公报、通报等形式对海洋环境状况做出客观评价,满足政府决策和广大公众了解海洋环境状况的需求。

7.4 加强对陆源入海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为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陆源排污”的行政职责,2003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沿海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调查和重点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基本查清了全国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了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状况及其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陆源污染物排放对周边重要海洋功能区的影响,为2004年全面加强对陆源入海排污的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的基础。

7.5 积极开展海上污染控制和管理

加强了海洋工程入海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海洋工程施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同时加大对入海污染源的监控力度,组织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颁布了《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实行了海洋工程污染物申报制度。

加强了对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监督,组织开展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清理整顿工作,颁布了《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7.6 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2002年全国海洋生态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组织完成了《中国海洋生态问题调查研究综合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建立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等措施和建议,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同时对今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基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