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岛管理公报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4-06-03

2012年,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海岛政策法规不断健全,海岛保护规划体系日益完善,海岛整治修复初见成效,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海岛执法工作扎实推进,海岛基础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根据2012年我国海岛管理工作情况,国家海洋局编制了《2012年海岛管理公报》,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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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三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明确要求: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制定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对不符合规划的已用海岛项目要提出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要求,新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保护规划,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要加强海岛资源和生态、开发利用状况调查和评价,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岛开发利用情况和海岛资源及生态状况,推进修复海岛生态、保护领海基点、开发利用边远海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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