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服务程序(试行)”的公告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作者: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15-12-03

为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益性服务作用,在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的组织下,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编制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服务程序(试行)》,现予以全文公开发布。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2015年12月1日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服务程序(试行)

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以下简称“监测数据”)共享管理,规范监测数据共享程序,促进监测数据更好地为海洋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据《海洋资料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办发〔2012〕15号)、《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5〕61号)等文件,制定本程序。

一、共享服务内容

共享的监测数据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及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专项(项目)产生、获取并已汇交至信息中心的监测数据记录,以及由这些数据记录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种统计产品、数据资料清单和元数据。

二、共享服务范围

共享用户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共享申请事项仅限于依法从事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不包括涉外共享。

三、共享服务程序

(一)数据分发

信息中心组织对接收的监测数据进行处理、质控和入库,保障共享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分局汇交的数据范围,定期将质控后的标准监测数据集分发至各单位,促进监测数据的统一与共享应用。

(二)申请使用与服务

1、数据申请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事项,向信息中心提出范围合理的监测数据申请;申请时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一)监测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批准的申请数据所用项目的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或单位相关证明。

2、审查审批

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一)监测数据使用目的、使用期限是否合理;(二)监测数据的要素、范围、精度和比例尺等是否客观合理。

通过技术审查的,信息中心做出同意批准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信息中心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未通过原因。

特定区域长时间序列或者大量监测数据等重大监测数据的使用申请,由信息中心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3、数据交付

通过申请审批的,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交付准备,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确定监测数据现场交付方式和使用要求,签订监测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填写监测数据交付单。

4、涉密监测数据使用

涉密监测数据的共享管理执行保密相关规定。

四、使用监管

申请人在使用共享监测数据时,要严格遵守签订的监测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发现的问题或不明事项,及时反馈信息中心。

申请人要加强对共享监测数据的使用管理,对数据的安全负责,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申请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或范围来使用共享监测数据;不得将共享监测数据进行公开发布、转让和交换等;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性活动。

信息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的共享监测数据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对信息中心的检查工作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数据使用情况。

五、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雪、王秋璐

联系电话:022-24010811,022-24306359,15122210439

传真:022-24010926

E-mail:747544880@qq.com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邮编:300171

六、实施时间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暂定为一年。

附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使用申请表》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使用申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