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8

2.1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2年3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批复明确要求: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对《区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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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确定了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等8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提出了到2020年的6大主要目标,其中,海洋保护区总面积达到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5%以上,近岸海域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60万公顷;全国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4.69万公顷以内;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

国家海洋局通过中央电视台、中国海洋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并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宣传贯彻活动。

2.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批准了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8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012年11月1日,国务院批准了广东省、海南省、上海市等3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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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保留区面积、海洋保护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等主要目标。国务院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各省认真落实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

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发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沿海各地区通过召开宣贯会议、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