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0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岛保护法》,并已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海洋局“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概 述

2010年3月1日,是《海岛保护法》的实施之日,全国各级海洋主管部门以落实《海岛保护法》为重点,通过发布海岛政策法规、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开展海岛执法等手段,全面推进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

海岛政策法规建设成果丰硕。初步构建了《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体系,保障了海岛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海岛规划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已报国务院审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推进。

海岛生态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国家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为国家全面开展海岛生态修复提供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5个省级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类项目初见成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工作全面启动。建立了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启动了第一批名录的组织、上报、审批等工作。

全国海域海岛地名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海岛名称管理制度, 完成了15个试点地区外业调查工作和5301个海岛地理实体现场调查工作。

无居民海岛监督检查年度工作逐步展开。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了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海岛执法检查行动。

海岛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国家成立专门的海岛管理、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海岛监视监测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