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27

5.1 认真学习宣传《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于20044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我局组织开展了市县联动、形式多样的系列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参加《条例》研讨会、培训会及座谈会等,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贯彻活动,向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重点涉海企业等赠阅条例单行本,请市人大领导在《台州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并主动上门与环保部门等进行联系沟通,共商条例实施具体措施等。

5.2 进一步加强全市海洋环境的监督监测和能力建设

2004年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监督监测力度,不断延伸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内容。在近岸海域趋势性监测、陆源排污口监测、功能区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海川南化工区重点陆源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特别是强化了对重点陆源入海排污口的监测力度,增加排污口监测频率,即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一年监测一次(5月)增加到9月~12月,每月开展1次。认真编制并发布了相应的监测简报及通报等报告,为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了相对准确的海洋环境质量信息。

2004年,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队伍建设。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已投入使用,人员、设备已到位并逐步开展了工作,玉环县海洋环境监测站和温岭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运行正常,并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较好地完成了各自的年度工作任务。


5.3 开展赤潮防灾减灾

2004年,我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加大赤潮监控力度,努力提高赤潮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本年度我市发生了持续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离岸较近的赤潮灾害,对此我们予以了高度重视,多次实地考察、及时通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从而取得了我市今年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同时已着手开展赤潮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为建立其长效机制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5.4 涉海工程项目环境管理上新台阶

为认真履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根据《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我局加强了全市所辖海域内涉海工程项目环境的管理工作。通过与环保部门主动积极沟通和协商,我市的海岸工程环评管理工作已进入了新的阶段,新上的涉海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管理基本上纳入了我市海洋部门的管理轨道。2004年,全市共审核、核准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8个。

5.5 积极推进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为积极推进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2004年我局认真参与了生态省、生态市建设考核工作,完成了生态市建设考核指标,协助做好国家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迎检工作,开展了“世界环境日”宣传。同时对大陈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作出了积极响应,为“以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为契机,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新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