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4

1.1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建设

海域物权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物权法》“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6条),“用益物权”一编中专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2条),海域使用权被确立为基本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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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海域物权制度的贯彻落实,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海域物权理论研究取得新进展,会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12月15日成功举办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物权法和海域物权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海域物权立法的影响,推进海域物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广东省和天津市人大出台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10个沿海省(直辖市)完成海域管理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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