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情况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4

2.1 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授权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和具体的审查、报批程序等内容,并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公告和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授权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该办法规定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的审批范围、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审批程序和其他事项等内容,规范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临时用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规范了对临时用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推进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海域有偿使用管理政策制定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W020110729477040490726.jpg

地方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截止2003年年末,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了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发布了40多个规范性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100多个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开展。

W020110729477040509370.jpg

山东省率先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海域管理法规,河北、江苏、广西、海南省(自治区)海域使用立法工作已列入省级人大的立法计划。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等沿海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

天津、山东、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直辖市)启用了省级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