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情况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4

2.1 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及国家海洋局制定和下达了16个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文件,初步建立了海域法配套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主要的配套制度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
的通知》 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并对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登记发证、执法检查、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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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书格式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报批及批准各种用海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的格式。

《关于加强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海域使用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的申请材料提交、用海范围(面积)确定、审核程序和使用金征收等内容作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及有关文书格式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对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登记资料管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和《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的格式。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及海域使用权证书填写说明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对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与管理等工作程序作了规定,详细解释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填写要求。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的管理部门、受理范围、调解处理的工作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和未达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海籍调查规程》及有关文书格式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籍调查的概念及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了新的海域使用分类体系,明确了《海籍调查表》和宗海图的格式。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资质年审、监督管理和责任等内容。

《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和《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对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取得、测量成果的管理作了规定,明确了甲级、乙级海域测量资质的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