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4

海洋经济 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活动的总和。

海洋生产总值 是海洋经济生产总值的简称,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沿海地区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海洋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是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增加值之和。

海洋产业 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业、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主要海洋产业,以及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

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 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过程中所进行的科研、教育、管理及服务等活动,包括海洋信息服务业、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服务、海洋保险与社会保障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服务业、海洋地质勘查业、海洋环境保护业、海洋教育、海洋管理、海洋社会团体与国际组织等。

海洋相关产业 是指以各种投入产出为联系纽带,与主要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上下游产业,涉及海洋农林业、海洋设备制造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涉海建筑与安装业、海洋批发与零售业、涉海服务业等。

总产值 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价值总和。

增加值 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与服务活动的最终成果。

修正值 根据《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依据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 20794-2006),对主要海洋产业在分类范围、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后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的差值即为修正值。

海洋渔业 包括海洋水产品、海洋水产品加工、海洋渔业服务业以及海洋渔业相关产业(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机械仪器仪表制造、海洋渔绳渔网制造、海洋渔用饲料药剂制造等);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和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修正后,剔除了海洋渔业相关产业部分,并将其纳入海洋相关产业部分。

海洋油气业 是指在海洋中勘探、开采、输送、加工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活动;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和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修正后,增加了海洋油气开采服务内容。

海滨砂矿业 包括海滨砂矿、海滨土砂石等采选活动;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和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修正后,增加了海底地热、煤矿开采和深海采矿内容,并更名为海洋矿业。

海洋盐业 是指利用海水生产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盐产品的活动,包括采盐和盐加工。

海洋化工业 是指以海盐、溴素、钾、镁及海洋藻类等直接从海水中提取的物质作为原料进行的一次加工产品的生产活动;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和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修正后,增加了海藻化工、海水化工部分内容,同时将其他海洋产业中海洋石油化工部分内容纳入海洋化工业。

海洋生物医药业 是指以海洋生物为原料或提取有效成分,进行海洋药品与海洋保健品的生产加工及制造活动;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要求,对该产业统计方法进行了调整。

海洋电力业 是指在沿海地区利用海洋能、海洋风能进行的电力生产活动,包括沿海地区的火力、核力发电;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和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修正后,剔除了沿海地区火力、核力发电,并对该产业统计方法进行了调整。

海水利用业 是指对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活动,包括利用海水进行淡水生产和将海水应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活动,不包括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活动;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要求,对该产业统计方法进行了调整。

海洋船舶工业 是指以金属或非金属为主要材料,制造海洋船舶、海上固定及浮动装置的活动,以及对海洋船舶的修理及拆卸活动。

海洋工程建筑业 是指在海上、海底和海岸所进行的用于海洋生产、交通、娱乐、防护等用途的建筑工程施工及其准备活动;包括海港建筑、滨海电站建筑、海岸堤坝建筑、海洋隧道桥梁建筑、海上油气田陆地终端及处理设施建造、海底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不包括各部门、各地区的房屋建筑及房屋装修工程;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要求,对该产业统计方法进行了调整。

海洋交通运输业 是指以船舶为主要工具从事海洋运输以及为海洋运输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远洋旅客运输、沿海旅客运输、远洋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活动;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和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修正后,增加了海洋港口内容。

滨海旅游业 是指以海岸带、海岛及海洋各种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为依托的旅游经营、服务活动,包括沿海地区饭店、宾馆、度假营地、滨海疗养院、旅馆等住宿设施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和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修正后,增加了滨海旅游经营服务、滨海游览与娱乐、滨海旅游文化服务部分内容。

沿海地区 是指有海岸线(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渤海经济区 是指环绕着渤海(包括部分黄海)的沿岸地区所组成的经济区域, 主要包括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东省三省一市的海域与陆域。

长江三角洲经济区 是指长江三角洲的沿岸地区所组成的经济区域,主要包括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两省一市的海域与陆域。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是指珠江三角洲的沿岸地区所组成的经济区域,主要包括广东省所辖的广州、深圳和珠海等城市的海域与陆域。

上述名词解释主要摘自《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 20794-2006)、《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HY/T 09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