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007年海域使用管理大事记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7

1月2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海岛管理开发建设与保护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批示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具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牵头,对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管理进行调研、规划。
1月10日:国家海洋局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纪念《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
1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海域使用金征收和缴库方式、海域使用以招标拍卖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全国海域划分为6个等级,确定了不同海域等别、不同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该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3月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对海上人工岛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
3月12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并明确了本地区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3月19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批复省级和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共建执行单位的通知》,标志着各级监管中心正式成立。
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并明确了本省的配套管理政策和养殖用海等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4月19日: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的海域管理工作。
同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召开了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会议。
4月24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动员大会在大连召开,标志着系统建设在全国全面启动。
4月28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
5月1日:新修订的《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正式开始实施。
5月21日~28日:国家海洋局协助致公党中央赴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海岛保护立法调研。
6月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
6月10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
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成立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函》,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
6月26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绍史在北京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对海岛工作的重要批示,并就如何贯彻中央领导的批示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讨论。
6月29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
7月份:国家海洋局对77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进行了年检,其中41家单位年检结论合格,35家基本合格,1家注销资质。
7月4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辽宁、江苏和海南省开展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基本思路是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通过进一步明确各岸段的基本功能和保护措施,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同日,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本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7月12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规范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工作。该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7月17日:国家海洋局海岛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海岛规划、立法、政策研究和特别保护区建设等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框架进行了研讨,对下一阶段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
7月19日: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和《关于开展我国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
7月23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成立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正式成立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简称海岛办)。
7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设立了无居民海岛联系会议制度,由海洋部门对全省无居民海岛实施综合管理。
8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本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8月22日: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江苏、山东、辽宁三省开展了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专题调研,并向国务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8月23日~31日: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赴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综合海岛调研。
8月26日~9月5日,国家海洋局组织的考察团对日本围填海情况进行了考察。
9月17日: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报送〈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综合海岛调研报告〉的函》,分送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阅。
9月14日和18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分别在连云港和葫芦岛组织召开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经验交流及培训工作会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0月10日~15日: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专家赴辽宁省和福建省开展重点海岛调研,重点考察了海洋岛、南坨子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哈仙岛、塞里岛和福建省平潭县海岛。
10月28日: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广东省农业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了本省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优惠政策。
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月28日: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本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11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本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12月10日: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启用2008版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通知》。2008版海域使用权证书进一步突出了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特征。
12月12日~13日:国家海洋局在广东省南澳县组织召开了第十四次海岛联席会,会议主题是海岛可持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研讨了海岛法制建设和政策制定问题。
12月13日: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本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并明确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政策。
12月15日: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召开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意义重大,要深化海域物权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体系。
12月18日,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确定了本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和盐业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并规定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