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案例一

3月,福建省平潭县群众举报在养角底海域发现围海行为。经调查,平潭县某村委员会未取得海域使用证,擅自在养角底实施围海工程,整个围海工程的填砂围堰仅余50米就合拢。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非法围海行为予以罚款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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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钦州港务局委托广东某公司实施钦州港二期工程码头疏浚工程。“穗浚125”船未持有海洋倾倒许可证,在该码头以西200米附近进行疏浚泥倾倒作业。虽然倾倒地已办理了海域使用手续,但该船以“抛卸”的方式在开阔的海面倾倒,疏浚泥在海流、潮汐的作用下可能对附近海域造成污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应视为无证倾倒行为。根据该法有关规定,责令钦州港务局停止倾倒作业,并对其未经许可进行倾倒作业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三

10月,中国海监飞机在渤海进行巡航监视过程中,发现绥中36-1CEPWHP6平台周围有一条长约4 000米,宽15140米的漂油带,油带呈东北、西南走向,颜色以灰色为主,相间棕黑色。经调查,油带是由于该平台的管道设施发生故障,原油泄漏而形成。漂油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

案例四

5月,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辽宁省大洼县某单位擅自修建海防堤。经立案调查,该项目未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考虑到该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较好,并及时补办了海域使用证,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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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月,“皖采14”号船未持有海域使用证,在青岛前海海域非法采挖海砂20立方米,并装载在“武汉602”号船上。青岛前海海域是多种鱼类的产卵场和索饵场,是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文昌鱼的栖息地。非法采挖海砂行为破坏了该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皖采14”号船停止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并予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六

7月,执法人员在山东省日照港务局码头附近发现非法填海行为。经调查,为实施日照港东港区三期工程的前期工程项目,需要填海20公顷。日照港务局未办理海域使用证,擅自实施该项目。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已实际填海近0.24公顷。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日照港务局作出了停止违法填海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