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政执法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5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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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海洋维权执法工作。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加大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力度,对进入我管辖海域进行非法活动的外籍船只实施了跟踪监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

全年,中国海监机构共检查涉外海洋科研和维权项目13个,累计检查53次;检查海底电缆管道项目39个,累计检查800次。共派出中国海监飞机7架次,航时25.25小时,中国海监船舶10航次,航程18 677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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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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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东海总队对外籍船舶实行船位监管制度。对我国政府批准的巴哈马、巴拿马等两国共3艘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进行3个航次海底光缆铺设及维修等海上作业活动,实行严格的船位报告制度,接收并处理船位和活动情况报告共74份。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所属“中国海监22”船和“中国海监18”船,于2003年7月14日至31日,对未经批准进入我管辖海域的美国海军测量船“黑森”号实施跟踪监视。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所属“中国海监22”、“中国海监18”和“中国海监11”船,于2003年7月31日至8月17日,对未经批准进入我管辖海域的美国海军电子侦察船“常胜”号实施跟踪监视。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所属“中国海监18”船,于2003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对朝鲜物探船在黄海北部的活动实施巡航监视。

国家海洋局开展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检查工作。2003年,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中国海监总队开展了一次全国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共检查了26个单位,增强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机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