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信息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9

海洋经济 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

沿海地区 是指有海岸线(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的地区,按行政区划分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渤海经济区 包括以天津市为中心的辽宁省、河北省和山东省的三省一市。

长江三角洲经济区 包括以上海市为中心的江苏省和浙江省的两省一市。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包括以广州、深圳和珠海为中心的广东省。

海洋产业 是指人类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所进行的各类生产和服务活动。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直接从海洋获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

(2)直接从海洋获取的产品的一次加工生产和服务;

(3)直接应用于海洋和海洋开发活动的产品的生产和服务;

(4)利用海水或海洋空间作为生产过程的基本要素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

(5)与海洋密切相关的海洋科学研究、教育、社会服务和管理。

海洋三次产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洋经济统计分类与代码》HY/T052-1999的规定,对海洋三次产业作如下划分:海洋第一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洋第二产业包括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等;海洋第三产业包括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科学研究、教育、社会服务业等。

海洋产业总产值 是指各类海洋产业总产值之和,即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其他海洋产业等产业总产值之和。

海洋产业增加值 是指各海洋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之和,即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其他海洋产业等产业增加值之和。

海洋渔业 包括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活动。

海洋油气业 是指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任何区域内进行的原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海滨砂矿业 海滨砂矿业包括在砂质海岸或近岸海底开采金属砂矿和非金属砂矿的活动。

海洋盐业 指海水晒盐和海滨地下卤水晒盐等生产和以原盐为原料,经过化卤、蒸发、洗涤、粉碎、干燥、筛分等工序,或在其中添加碘酸钾及调味品等加工制成盐产品的生产活动。

海洋化工业 指以海盐、溴素、钾、镁及海洋藻类等直接从海水中提取的物质作为原料进行的一次加工产品的生产。

海洋生物医药业 指从海洋生物中提取有效成分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保健品和基因工程药物的生产活动。

海洋船舶工业 是指各种航海船舶(含渔轮)的制造和修理活动。

造船综合吨 等于以载重吨数为计算单位的和以满载排水量吨数为计算单位的民用船舶的吨数之和。

海洋电力业 包括利用海洋中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潮流能、盐差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所进行电力生产。

海水利用业 利用海水进行淡水生产及将海水应用于工业生产和城市用水的行业。

海洋工程建筑业 是指从事海港、滨海电站、海岸、堤坝等海洋、海岸工程建筑的行业。

海洋交通运输业 包括海洋运输以及为海洋运输提供服务的活动。

滨海旅游业 指以海岸带、海岛及海洋各种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为依托的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其他海洋产业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洋经济统计分类与代码》HY/T052-1999中规定的(现有统计的主要海洋产业除外)所有海洋产业。如海洋石油化工、滩涂林业、海洋地质勘查业等。